东西问丨穆平:俄罗斯读者需要什么样的中国图书?******
中新社莫斯科12月26日电 题:俄罗斯读者需要什么样的中国图书?
——专访尚斯国际出版传媒集团总裁穆平
中新社记者 田冰
日前,由尚斯国际出版集团(下称“尚斯”)推出的《象形汉字》新书发布会在俄罗斯中国友好协会举行。当日,尚斯在俄罗斯外文图书馆举行了俄文版《王蒙文集》、《朱永新教育文集》、何建明文集《上海表情》等图书的捐赠仪式。这只是尚斯在俄罗斯系列活动的一角。
作为一家以中国图书为主题的国际出版集团“当家人”,尚斯国际出版传媒集团总裁穆平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分享自己十余年来探索中国主题图书海外市场的切身体会,以及对外出版如何走出国门的思考。
现将采访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请谈谈尚斯国际出版集团的成长经历。
穆平:尚斯在2010年正式成立。但实际上从2009年开始,我们已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筹备成立。
尚斯发展经历了艰难的初创期。这期间,我对国外出版专业一无所知,几乎完全不知道出版所需巨大资金投入和销售收入的不确定性。凭一腔热情和坚信看到了海外市场空白就全力以赴。从2015年开始,经过艰苦的海外市场深耕和磨练,公司不仅在俄罗斯站稳脚跟,还开始国际化拓展,很快成为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最大的中国主题出版社,且在这几个国家的实体书店是所在国有史以来唯一的中国主题书店。尚斯出版的中国主题图书,占整个俄罗斯图书市场中国主题图书的47.6%,销售也占本地中国主题图书市场的33.2%,成为俄罗斯最大的中国主题图书出版社。
2017年7月3日,俄罗斯全俄出版商协会主席康斯坦丁·车赤耶夫向穆平颁发杰出出版商奖章和证书。受访者供图同时,我们在日本的出版社顺利开业;筹划中的乌克兰分公司和乌兹别克斯坦分公司进展顺利;我们的数字化、有声书及影视译配、视听产品制作等传媒项目也开始布局。按照规划和设想,尚斯将成为一个横跨中亚和欧洲,集图书出版、批发零售、数字化、影视译配、有声图书及中国主题视听产品等为一体的大型跨国传媒集团公司。
中新社记者:根据您的了解,俄罗斯读者对于哪些种类的中国图书比较感兴趣?
穆平:从市场销售角度来说,俄罗斯读者更喜欢中国历史、文化、古典文学这类题材的书。事实上,因为中国主题图书在俄罗斯上架销售的品种很少,所以各领域的书,即便是很专业的书,也会在俄罗斯找到适合的读者。特别是一些在读硕博研究生,对中国各类题材的图书需求较多。
2022年4月20日,尚斯国际出版传媒集团等在莫斯科环球书店联合举办庆祝“国际中文日”活动暨俄文版新书发布会。穆平致辞并推介新书。田冰 摄中新社记者:尚斯采取了哪些经营模式?尚斯图书为什么会获得当地读者、社会的肯定?
穆平:尚斯自成立发展到现在,基本就是采取了步步为营、稳打稳扎、逐步建立和巩固桥头堡的策略。
我们曾有一个规划,就是希望在50至100个友好国家的首都或主要城市,建立50到100家中国主题出版社,一个中国主题书店,并以实体书店为立足点,在所在国当地实体书店建立数百个乃至上千个中国书架,形成一个中国文化海外传播链。
我们首先在目标所在的友好国家首都开设一家纯粹本土化的出版社,运营一段时间后,如果能获本地政府和读者的欢迎,并拥有一定的读者之后,开办一个实体书店,利用出版社生产内容,实体书店蓄客,并逐渐辐射所在国家的实体书店,以合作模式建立更多“中国书架”,让所在国读者能方便买到中国主题图书。
到2019年,除了莫斯科作为总部所在地,我们已经在吉尔吉斯斯坦的比什凯克、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白俄罗斯的明斯克,以及日本的东京落实了这些计划。
位于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的尚斯书店。受访者供图迄今为止,尚斯进入的国家,当地政府和读者都对尚斯充满好感。从2015年始,我们各个出版分社在当地政府和行业机构的各类评选中,每年都能获得各种表彰。能受到当地政府和读者的欢迎,我认为除了整个集团团队成员工作作风踏实、业务水平专业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合法经营。公司每进入一个新的国家,首先招聘的员工一定是法务工作者。这是企业立足并长期发展的基础。比如,我们莫斯科总公司仅专职律师就有两名,日常工作内容就是审核公司所有文件内容和公司活动内容,必须保证完全合法经营。否则,公司不可能得到自己员工的尊重,也没有办法得到所在国家的法律保护。
位于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的尚斯书店。受访者供图完全本土化经营。尚斯在所有国家的出版分社,译者、编辑、推广、财务、运营以及实体书店、后勤等全部团队成员,清一色从本土招聘的专业队伍。这样能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无论是选择翻译图书品种还是翻译、编辑内容,都能更适合本土读者的阅读、理解习惯。完全本土化,是我们受到所在国政府、行业、读者喜欢的重要前提。
要获得国外政府、行业、读者喜欢,最重要的一点是,经营者要有高尚的人品,要有出版人的责任担当,要沉下心来,严肃认真地努力把每一本书都做好、做精。用心做事,自然会赢得当地广泛的尊重和欢迎。
位于白俄罗斯明斯克的尚斯书店。受访者供图中新社记者:中国图书走出国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穆平:每次想到中国图书走出国门,我都有一种急迫感。
简单分析十年来的俄罗斯图书出版市场,每年上架的新书品种,英语翻译成俄语的品种,每年都达到9000多种新书,最高时一年出版11000余种新书;而每年从中文翻译成俄语,并在俄罗斯上架销售的新书,2012年仅有30多种,十年来尽管这一数量不断提高,但到2022年也仅仅只有200余种。毋庸置疑,近几年国内多个对外图书译介、出版项目的设立,为中国图书走出国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和俄罗斯每年11万余种新书上架数量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和俄罗斯读者日益增长的对中国文化了解的需求,相差很远。
我认为,中国图书走出国门,首先要能走出来;其次,走出来后,要让当地人买得到,还要看得懂;进而逐步实现让外国读者喜欢看。要达到这些效果,母语化翻译、母语化编辑、本土化出版发行,是必需的要件。
尚斯翻译出版的中国图书。受访者供图另外,书籍翻译,只占全书出版工作量的30%左右。一本书的翻译出版,不仅要有好的译者,既懂中国文化、又有高素质专业水平的编辑更是不可或缺。在俄罗斯及东欧、中亚国家,译者的工作和编辑的工作完全独立。比如,译者只负责把书的内容准确翻译,而内容的历史事实、历史名称及历史数据,译者是不承担核实和查证责任的,这些是编辑必须做的,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历史人物名称、历史事件名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俄罗斯和中国记载有时会有出入,这些问题都需要编辑一一核实。在我们的编辑部,编辑如果网上搜索不到准确信息,去图书馆一本一本找资料查证的事例很多,可以说去图书馆查证是编辑的一项常态工作。
在俄罗斯出版图书,是一项需要耐心和恒心的事业。比如,我们一本20万中文字的书,按常规,从开始翻译到最终出版,至少需要两年时间;翻译完成后,至少需要四审四校才能最终印刷出版。而在我们大部分出版物中,花费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出版的书也不在少数。其实,这也是我们的书籍受到俄罗斯专家学者以及普通读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尚斯翻译出版的中国图书。受访者供图中新社记者:尚斯明年有哪些发展计划或者出版计划?
穆平:我们2023年有很多出版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俄语版《平凡的世界》《人民的名义》,中国历史上著名神鬼怪小说《西洋记》,以及中医类的《针灸大成》等大型出版计划。这些中国当代经典文学及古代经典著作,会带给俄罗斯读者强烈的艺术冲击和美的享受。当然,我们2023年还有把更多中国影视剧译配后引进到俄罗斯的规划。(完)
受访者简介:
穆平,尚斯国际出版传媒集团总裁,中俄作家俱乐部董事长。祖籍陕西三原,新闻学研究生学历。16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后进入金融系统工作13年,后转入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5年。2010年创办尚斯国际出版传媒集团,至今尚斯国际出版集团已在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日本等国成立独资出版社、实体书店、杂志社、传媒公司等各类实体企业15家,成为中国文化在中亚、东欧等国最大的出版传媒集团。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